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共13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聲請人如需委任他人代理,需另行出具委任狀。
㈡、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需包含聲請人配偶及子女。
㈢、請釋明聲請人現居住處所「台南市○○路○○○巷33之6號」所有權人係何人?是否為租賃?與抗告人同住之人有何人?
㈣、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如「無」者,須註明「無」】
㈤、列表 陳明 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股票」、「基金」、「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
㈥、列表陳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㈦、據聲請人聯徵資料顯示聲請人曾獨資/合夥「志明服飾店」,請說明該店營業情形及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稱需扶養配偶乙○○、子女 陳乃華陳立嘉 ,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及聲請人與配偶就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
㈨、請提出子女陳乃華、陳立嘉之在學證明文件及學雜費支出金額證明文件。
㈩、請釋明聲請人名下並無土地等不動產,何以陳報每年須繳納4,400元土地稅支出?
、聲請人稱現任職於元一實業,請提出自民國95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條及薪轉存摺內頁影本。
、聲請人稱「因借貸給太太做生意失敗,及媽媽突然重大疾病以致收支不平衡造成生活困苦」。然聲請人並未陳報支出母親扶養費,何以會因母親重大疾病以致收支不平衡?另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每月收入、支出狀況。
、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乙○○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均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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