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4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亦即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以舊訴之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違反此項規定所為之追加起訴,其程序即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參照)。再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甚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所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公訴人本件追加起訴所欲利用之舊案程序即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85號一案,該案已於民國100年7月7日辯論終結,有該案當日之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而公訴人之本件追加起訴,係以該署100年7月8日彰檢文藏100偵4469字第29461號函,向本院提出,並於當日繫屬本院,有該函件在卷可參。按此,本件追加起訴,已在本院前揭100年度訴字第585號案件辯論終結之後甚明。是公訴人所為之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