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文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20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文棋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8月4日,以98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98年8月31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9年3月18日至99年7月16日更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於100年4月15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0年5月10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之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認原本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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