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苗簡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正志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增列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之「購得」前應補充為「以新臺幣23,000元之對價」。
㈡證據名稱增列「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311號搜索票影本」。
二、被告陳正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107年度易字第8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以108年度聲字第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9年4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卻故意再犯與前罪屬同級毒品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陳稱:本案毒品係向綽號「壞壞」之 王文宏 所購得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59號卷,下稱偵卷,第32頁至第36頁、第88頁)。惟檢、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王文宏乙節,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職務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8日苗檢松日110偵4659字第111900049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第51頁)。揆諸上開說明,顯未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四、審酌被告明知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仍購入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秩序潛藏危險,所為非是,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間,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9頁),爰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晶體22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00004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1頁至第105頁),且係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持有者,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22只,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吸食器1組,綜觀全卷證據資料,無事證證明係供犯本案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用、預備或所生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3081公克驗餘淨重0.2959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2966公克驗餘淨重0.2833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739公克驗餘淨重0.6638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3008公克驗餘淨重0.2947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701公克驗餘淨重0.6578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915公克驗餘淨重0.6761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3010公克驗餘淨重0.2898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407公克驗餘淨重0.6320公克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795公克驗餘淨重0.6701公克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797公克驗餘淨重0.6712公克1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830公克驗餘淨重0.6780公克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379公克驗餘淨重0.6291公克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2763公克驗餘淨重0.2655公克1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2736公克驗餘淨重0.2654公克1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792公克驗餘淨重0.6686公克1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2913公克驗餘淨重0.2806公克1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4084公克驗餘淨重0.3962公克1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6768公克驗餘淨重0.6618公克1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3151公克驗餘淨重0.2987公克2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0987公克驗餘淨重0.0918公克2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9649公克驗餘淨重0.9547公克2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1331公克驗餘淨重0.1213公克驗前淨重共計10.6802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0.446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