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黄玉敏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然侮辱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黄玉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刑事聲請再審狀中所提之112年8月10日民事開庭錄音檔案、108年12月26日之教師糾紛協調會錄音檔案。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法定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黄玉敏(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確定判決,雖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有何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且其刑事聲請再審狀中雖提及112年8月10日民事開庭錄音檔案、108年12月26日之教師糾紛協調會錄音檔案可為證據,惟未附具該證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及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