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 陳榮民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被告 周趙珠霞
周永健 周雅樺 周采鈺 周采鈴
周雅婷 周席延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兩筆設定權利範圍共1486.7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收件年期民國104年、收件字號頭地資字第012030號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兩筆共計每年新台幣一萬元整」,是系爭地上權1年租金15倍為15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5=150,000元),未超過系爭土地之地價3,270,916元(計算式: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元×兩筆土地面積1486.78平方公尺=3,270,91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租金之15倍即15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
二、被繼承人 周敬順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被告周席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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