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苗簡更一字第3號原告 桂人豪 被告 鄭雋海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訴後,被告甲○○已於111年2月24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甲○○之第二順位(父母)、第四順位(祖父母)繼承人於起訴前即已死亡,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則分別於111年4月19日、111年5月31日具狀向本院拋棄對甲○○之繼承權,並均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戶籍資料(除戶全部)(苗簡卷第171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附於本院卷)、本院111年4月19日苗院雅家家四111年度司繼字第143號公告(苗簡卷第179頁)、111年6月2日苗院雅家家四111司繼415字第14970號少年及家事庭通知(簡上卷第21頁)、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於本院卷)各1份附卷可稽,是甲○○現無繼承人。又原告前經本院於112年9月8日以112年度苗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家事庭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且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2年9月14日送達證書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查。然依卷附之本院112年10月23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訴訟繫屬查詢資料(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未向管轄法院家事庭聲請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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