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債權人 石賀元 法定代理人 石村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仕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債權人 石賀元 法定代理人 石村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仕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