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 黃清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劉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蕭尹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