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6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黃嘉良於本院審理中就詐欺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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