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鄭靖
忠賢 李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鄭靖邦 於民國(下同)10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鄭忠賢 、李美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97,094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靖邦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37,42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忠賢、李美慧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慧、鄭│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15%│││437423│忠賢、鄭靖│月27日起│││││元│邦││││└──┴───┴─────┴──────┴──────┴───────┘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慧、鄭│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7423│忠賢、鄭靖│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邦│││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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