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劉清泉 被告 翁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7,40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