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0號聲請人 林再錦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七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產,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4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紙、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2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紙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9頁),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
7條所示,係關於董事會董事任期、連任及無給職,性質上屬系爭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系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備註│├─────────────┼─────────────┼──┤│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