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36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文立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陳永倉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楊承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30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文立(下稱陳文立)以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永倉(下稱陳永倉)於民國108年4月11日、5月15日對其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18(不含編號5-1、11-1)所示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下稱侵權責任)為由,起訴請求陳永倉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12萬元本息),嗣於本院主張陳永倉於108年4月11日另發表如附表編號5-1、11-1所示之言論亦侵害其名譽權,就附表所示言論(即編號1至18、5-1、11-1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如指各編號言論,則省略附表,逕以編號號數言論稱之)仍請求陳永倉賠償12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41頁)。核係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事實上之陳述,自毋庸本院准駁。

貳、實體方面

一、陳文立主張:伊自106年12月18日至108年7月4日止,任職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下稱國北教)人事室,為一般行政職組員,而陳永倉斯時為該科室主任,亦為伊之直屬主管。伊雖對於份內職掌全力以赴,惟礙於人事經驗不足仍無法達成陳永倉所要求之工作目標,因而屢遭陳永倉斥責、訓誡。108年3月間,伊因胃穿孔致腹膜炎住院治療,術後又因工作壓力肇致腹部劇烈疼痛,多次請假就醫,並在家休養。詎伊於108年4月11日銷假上班進入陳永倉辦公室詢問工作事務時,陳永倉竟以伊公文逾期、請假事由不明確及工作表現不合期待等事項予以糾正,發表如編號1至17、5-1、11-1所示之言論;又於同年5月15日發表如編號18所示之言論,且現場至少有4名同仁知悉上開辱罵內容,已貶損伊自尊而傷及伊在社會上之聲望、評價,嚴重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陳永倉給付12萬元本息之判決。

二、陳永倉則以:陳文立係於106年12月28日到職,於人事室服務約1年半期間,因個人工作效率不佳,且我行我素不聽勸諭,屢屢延宕公文,嚴重造成伊及人事室其他同仁之負擔及困擾。伊因而於伊與其他職員辦公處所有隔間且具隱密性之辦公室內,以系爭言論對於陳文立處理事務之方式給予真誠意見,並無貶低其人格之意思,既非公然為之,亦無其他職員在場共見共聞,自未對陳文立之名譽造成侵害。又其中編號1至10及15至18所示之言語,均係就陳文立處事方式、工作狀況及未來選擇工作給予建議,編號12所示「媽的」及編號13、14所示「孬種」等詞,僅係評價陳文立刻意閃避伊之發語詞,編號5-1、11-1所示之言論,則是伊主觀上對於陳文立工作表現之陳述,且陳文立身為公務員,其工作能力及態度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伊既係評論其工作上之態度及狀況,亦未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陳文立之請求,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陳永倉應給付陳文立1萬5,000元,及自110年4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1萬5,000元本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及附條件免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陳文立之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陳文立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陳永倉應再給付陳文立10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10萬5,000元本息);㈢陳永倉之上訴駁回。陳永倉之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命陳永倉給付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陳文立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陳文立之上訴駁回。

四、經查,陳永倉曾於國北教人事室主任辦公室內向陳文立發表系爭言論等節,有陳文立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摘要1、譯文摘要2可參(見原審卷第21至29頁),並經原審及本院分別勘驗錄音光碟內容,製有勘驗筆錄可佐(見原審卷第275至279頁,本院卷第303至30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9頁、第366至367頁),堪可信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陳永倉發表之系爭言論有無侵害陳文立之名譽權?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有明文。次按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2.陳文立主張系爭言論已侵害其名譽權,陳永倉應負侵權責任等語;陳永倉固不否認確有發表系爭言論,惟辯以其係對於陳文立處理事務之方式給予真誠意見,未有第三人聽聞,且其主觀上無貶損陳文立名譽之意思,客觀上亦未損及陳文立之社會評價,乃就其親身經歷為事實之陳述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並不具不法性等詞。查:

 ⑴證人即接任陳文立職務之 曾祥 傳、曾於人事室任職之 葉盈彣 及曾任人事室秘書之 張雯雅 ,經詢及「依證人所知,於上班期間,人事室主任辦公室的門多是開啟或關閉?如有人於人事室主任辦公室內與主任談話,其辦公室的門一般而言會開啟或關閉?」,證人 曾祥傳 證稱:「大部分的時間是打開的,主任如果是公出或開會門才會關起來。大部分是打開的,除非要談比較私密的內容才會關起來,比較私密的內容我不確定是什麼,因為如果門關起來我就聽不到裡面在講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437頁),證人葉盈彣證稱:「如果有一些需要討論的事情,主任找人進去討論時門會關起來,但其他時間門都是開著的。看談話的內容有沒有保密的需求,如果有門就會關起來。」等語(見本院卷第443頁),證人張雯雅證稱:「大部分時間是開著。一般有人去找主任講話時,門也會是開著,主任找人去講話時,如果有保密的必要會把門關起來。」(見本院卷第448至449頁),關於談論保密與否事項,證人張雯雅另證稱:「(問:證人方稱主任辦公室在有保密的必要時會關門,何謂有保密的必要?)就是討論人事案件、考績,及首長變動之情形。」、「(問:就證人所知,主任與人事室同仁有溝通必要時,請職員進入主任辦公室時,主任辦公室的門會不會關起來?)大部分沒有關起來。」等語(見本院卷第450頁)。則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堪認陳永倉之辦公室大部分時間都是開啟之狀態,僅有於談論例如人事、考績、首長調動等較有保密需求之內容時才會將辦公室的門關上,與同仁進行業務溝通時,亦通常不會關上辦公室之門。而系爭言論乃針對陳文立工作表現而為,既經陳永倉陳述在卷,顯見係與陳文立進行業務溝通,依上所述,陳永倉對陳文立為系爭言論時,應不致於關上其辦公室之門。

 ⑵又國北教人事室同仁於其上班時間在個人座位上可否聽見陳永倉辦公室內談話內容或動靜,證人曾祥傳證述:「我平常坐在座位上的時候可以聽到主任辦公室的談話內容,如果音調高一點的時候可以聽清楚談話的內容,如果音調比較低就只能聽到有人在談話,但不確定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437頁);證人葉盈彣證以:「我在自己的座位上時大部分時候都聽不到主任辦公室的談話內容,除非講話的聲音比較大,但也只能聽到有人在講話,沒有辦法完整聽到對話的內容。我上開說聽不到主任辦公室談話內容的情形是指不論主任辦公室的門打開或關起來,只要是用一般的音量講話都聽不清楚。在打開門時才會在談話內容比較大聲時,聽到人講話的聲音,門關起來的時候只能聽到悶悶的聲音。」等語(見本院卷第443頁);證人張雯雅則證稱:「我在座位上的時候不論主任辦公室的門開著或關起來,都聽不到,除非外面的辦公區域很安靜,一般上班時間是聽不到主任辦公室的聲音。如果我剛好靠近或站在主任辦公室的門口時,且門是打開的,能看到裡面的人在講話,就聽得到有講話的聲音,一般的音量我不會去注意是講什麼,也聽不清楚實際講話的內容,除非講得很大聲,才會聽得到在講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449頁)。證人曾祥傳、葉盈彣及張雯雅證述之內容雖略有不同,但其等既均稱在特定情形可能聽見辦公室內之談話聲,陳永倉於其辦公室對陳文立為系爭言論時,衡情已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甚明。

 ⑶另觀諸系爭言論內容,其中編號1之「沒路用(台語)」乃表示陳文立一無是處,毫無任何用處之意,編號13、14之「孬種」則表達陳文立懦弱無膽識,不敢面對事物之意,已足使第三人產生陳文立工作能力不佳、軟弱不敢任事之負面觀感,而使陳文立之個人社會評價產生貶損。又編號1、13、14之言論雖屬意見表達之性質,其評價內容亦因有關陳文立身為公務員之工作能力,與公共服務品質良窳之公共利益相涉而屬可受公評之事,但陳永倉所用「沒路用(台語)」、「孬種」均含有強烈貶抑他人人格價值,並具有輕蔑、謾罵他人之意涵,已屬偏激不堪,自非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陳永倉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對陳文立發表此部分言論,應已侵害陳文立之名譽權。

 ⑷至編號2之「北夕(台語)」、編號12之「媽的」等詞句,前者係表達會發生同樣問題之意,後者依陳永倉發表之語意脈絡觀之,僅為其遇到問題時所發出之感嘆詞,尚難認有貶損陳文立社會評價之意涵,即未侵害陳文立之名譽權。而系爭言論除上開詞句外部分,兼含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性質,事實陳述部分,雖亦有表達陳文立工作能力不佳之意思而可能貶損陳文立之社會評價,惟陳永倉業已提出陳文立成辦公文件數比較表、陳文立擬辦公文稿、陳文立107年考核紀錄表等件(見原審卷第69至139頁),以證陳文立工作能力較為不佳,而依該等資料,陳文立所擬公文有多次經陳永倉修改,且有較晚完成之情,則陳永倉確有相當理由確信陳文立之工作能力不佳,而發表系爭言論,縱使該等言論與事實不符,仍不具不法性,而未侵害陳文立之名譽權。另有關意見表達部分,陳永倉係對於陳文立身為公務員之工作能力,與公共服務品質良窳之公共利益相涉而屬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已如前述,而其除前揭「沒路用(台語)」、「孬種」等用語以外之陳述,並未偏激不堪,足認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縱使該等評論損及陳文立之社會評價,仍不具不法性。

 3.從而,陳永倉所發表編號1之「沒路用(台語)」、編號13、14之「孬種」之詞句,侵害陳文立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責任,至系爭言論除上開詞句以外部分,並未侵害陳文立之名譽權,陳文立主張此部分言論亦應負侵權責任,則屬無據。

 ㈡陳文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若干? 

  按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是以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茲審酌陳永倉以前揭「沒路用(台語)」、「孬種」等詞句侵害陳文立之名譽權,已足造成陳文立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惟衡諸陳永倉侵害陳文立名譽之加害情形,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兩造稅務資料見原審限閱卷),認陳文立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12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萬5,000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陳文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永倉給付1萬5,000元本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10萬5,000元本息),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陳文立之請求,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陳永倉敗訴之判決,並為得免假執行宣告,理由雖略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兩造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蔡庭復

附表:

編號

內容

1

你觀念若錯,你永遠去到哪裡都一樣,沒路用啦!

2

你的觀念不會改,你去到哪裡都一樣,北夕啦!北夕是什麼意思你知道嗎?一樣啦!表示你還沒遇到挫折!

3

歹勢!我講得很實在,那種鄉下,人家找不到人的,它就飢不擇食,只要有人要去就好…我跟你講,這不是面子問題,這是叫做解決問題。

4

認真沒用,認真是一個…我之前跟你講過,你剛開始認真,人家會覺得你很認真,可是時間一久,人家覺得你認真沒路用,久了之後人家會瞧不起你。

5

因為人不能夠太自私啦!我坦白講是跟你生命也有關係,你自己看嘛!

5-1

就可憐你,第三個禮拜,你阿捏代誌給人家丟著!丟著喔!人家剛開始覺得說幫你一下,可是久了人家會覺得怎樣?阿反正你這個又不負責任啊!東西就這樣丟著!

6

阿你到時候變成怎樣?阿走又走不成,留在這邊又做不好!這是最差的!

7

阿事情又做不好,阿自己又鬱卒到快要死掉!

8

可是又被嫌到沒有一塊是好!你就在的處境就是這樣呀!

9

所以,你像我講白一點,說什麼勞資會議,我就覺得勞資會議你能幫我做什麼?你沒有幫我做什麼,我隨便叫一個幫我就好,所以昨天我這樣講,你留下來對我一點用都沒有呀!

10

對我來講,我根本不知道你在忙什麼?連工友,我都覺得他簽的公文比你多,范姊都還會自己簽公文,他是工友餒!你海巡署我不知道你有工友嗎?工友是不做事,工友是掃地、送送公文。人家連他公文都簽比你多,你有什麼公文?

11

我那天也看你怪怪的,這一看就知道身體有問題,在發抖,發什麼抖的?

11-1

這對我,我才跟你講,我很冤枉,冤枉是怎樣?你也沒做什麼貢獻,也沒怎樣,結果你去住院,結果大家都冤枉,對吧?

12

媽的!我早上來吃早餐你又給我弄一堆…

13

這個對我來講,我也要講很難聽的一句話,叫做孬種…

14

所以我剛講了很不客氣的話,兩個字,叫孬種,孬種是什麼?你知道嗎?沒種,對吧?

15

你認為人家肯定你嗎?我跟你講久了,我跟你保證,你在這邊待久了,你如果再不改,很簡單,人家只會覺得你沒用!

16

然後你公文沒幾件,你有什麼壓力?你這個說出去不就被人家笑死嗎?

17

你能改變的幅度有限,你是有改變的,可是你那個叫 龜速

18

而且我跟你講,你還年輕啦,人家通常是趁年輕能多操就多操,結果你自己看,你給人家的感覺就是,你根本一點都不耐操阿!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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