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楊子權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被告 葉柏辰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
法官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