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33號聲請人 蕭秀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法萱┌──────────────────────────────────────────────────┐│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雄縣政府勞│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182,160元│93年4月15日│KM0000000││││工局│行鳳山分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