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1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凃光聰┌─────────────────────────────────────────────────────────────┐│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彰化商業銀行南│0一二三六─八│肆萬零壹佰參拾捌│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0000000│││││高雄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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