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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