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8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關於 阮鈺雯 的生活費3萬元,至阮鈺雯滿20歲為止。」。阮鈺雯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至102年12月20日成年,原告於98年9月15日起訴,請求定期給付權利存續期間合計為51個月,依此計算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元(3萬元×51月=153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提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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