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志揚 即照華專利事務所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99年
1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