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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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福情 相對人CANELLIGHTINGTRADINGCOMPANYLTD.兼法定代理人 周時彬 相對人 徐金珠
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存字第127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零七年度存字第一二七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三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684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下同)3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物後,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73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三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