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亮瑜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亮瑜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亮瑜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即93年1月1日起徵兵及齡後,有接受徵兵檢查及兵役徵集之義務,明知即將接受徵兵檢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94年8月12日填具役男出境申請書,向主管機關即臺灣省臺中市西區區公所申請自94年8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前往香港觀光,經核准後,其於94年8月20日出境前往香港,迄今仍滯留中國大陸,屆期未歸。嗣經臺南市六甲區公所分別於99年8月23日、100年1月27日以所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函催告,並於100年1月27日通知黃亮瑜於同年2月10日返國接受徵兵檢查,惟其仍未返國,致未依據函之指定,於同年2月10日下午l時30分許,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證據部分:
(一)證人即被告之母 郭綉娟 於偵訊時之證述(見他1255卷第48至49頁;偵卷第16頁、第24頁)。
(二)臺灣省臺中市西區役男出境申請書1紙、除管役政異動記事資料查詢4紙、戶籍資料2份(見他1255卷第5至11頁)。
(三)移民署被告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表(見他1255卷第31至34頁)。
(四)臺南市六甲區公所99年8月23日、100年1月27日所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函及六甲區公所送達證書(見他1255卷第12至13頁、第16至17頁)。
(五)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社區保健中心護士 盧淑芬 出具之證明書(見他1255卷第20頁)。
(六)兵籍表、役男異動移資通知單、役男異動管理通知各1紙(見他1255卷第26至28頁)。
(七)天津醫科大學證明、2011年香港、澳門、臺灣人士申請攻讀中國高等學校(大陸、內地)碩士/博士學位准考證、報到須知、天津醫科大學研究生入學通知書、天津醫科大學研究生院碩士研究生在校證明、碩士研究生在校證明、研究生證各1份(見他1255卷第51至54頁;偵卷第21至23頁)。
(八)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01年11月2日公所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所附之役男徵兵檢察簽收回執聯2份(見他1255卷第65至67頁)。
三、核被告黃亮瑜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於91年6月26日修正時增列同條第7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之規定,該款規定原為同條第3款「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規定所涵蓋,然現行法既將「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之情形予以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規定,而不再論以同條第3款「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且參酌兵役法第32條規定徵兵處理包括: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情,故被告經核准出境逾期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徵兵檢查,其行為已該當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情形,而該條款構成要件既已涵括徵兵檢查情形,顯無須重覆論以同條例第3款之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情形,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係役齡男子,以觀光名義申請出境,出境期限不得逾2個月,不但逾期不歸,未盡服兵役義務,且自94年8月20日出境後至今,仍未入境,有意規避徵兵處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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