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