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04號原告 張曉雯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複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被告 李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就訪視報告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104年9月2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