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0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劉貴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