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債權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債務人 蕭宗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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