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19號原告 曾潮鉗 被告 吳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蕭汝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19號原告 曾潮鉗 被告 吳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