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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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71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甲○○
潘艾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一至三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簡林娥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王芳美 、 王芳月 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王芳美、王芳月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其原因事實。
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本院前於110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簡林娥之相關繼承人事項,原告雖於110年10月21日陳報稱簡林娥無繼承人,但簡林娥仍為 簡連讚 之繼承人,本院復於110年10月22日通知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原告雖於110年11月9日陳報稱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惟迄111年5月12日始向本院陳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6001號民事裁定,裁定結果認簡林娥仍有其他繼承人,而駁回聲請。上開裁定為111年3月11日裁定,原告近2個月後始具狀陳報,且自本院110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陳報簡林娥之相關繼承人事項迄今,已逾7個月,原告仍未補正,實已嚴重延滯本件訴訟之進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