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4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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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4169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參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⑵壹拾肆萬壹仟參佰捌拾元⑶捌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⑴七月四日⑵七月九日⑶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四點八三⑵十一點四五五⑶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⑴八月四日⑵八月九日⑶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