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00號聲請人 施宏 (SZEWANG即香港商美國萬事達遠東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香港商美國萬事達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香港商美國萬事達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美國萬事達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美國萬事達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董事會同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庭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隆民翔105年度司司字第92號函、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保管清單、決議認證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9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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