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佳駿 上列聲請人與周一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何以本件聲請人得主張年利率6厘?請提出雙方就該利率有為約定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佳駿 上列聲請人與周一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何以本件聲請人得主張年利率6厘?請提出雙方就該利率有為約定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