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月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聲請人補正本件債務人黃月青之信用卡申請書資料,以認定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存有債權關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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