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朝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芃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已向債務人催告返還債務之證明資料。
二、請聲請人補正聲請狀內匯款資料之受款帳號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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