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1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未料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81,962元、已到期利息1,434元及約定之利息未清償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屬實。雖被告辯稱現在無力清償,然被告縱無清償能力,僅係被告得法另依據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更生或清算之問題,然不得據此認原告不得提起本訴並依據約定請求一次清償所有債務,是以被告抗辯顯不足採。
二、本件訴訟費用即第1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