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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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李金福
楊志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瑞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尚無從特定原告之請求。如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若干?如欲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不行為,亦請具體表明該行為之內容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