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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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5號聲請人 張妙妃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祭祠公業 林明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祭祠公業林明九計新臺幣捌仟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務人祭祠公業林明九之正確法定代理人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