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吳苑 芠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1、債務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2、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及綠色聯單正本。
(4)最近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1月起迄108年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3、請說明目前從事職業、任職單位,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最近三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
4、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5、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5年9月起至107年9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6、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應扶養親屬,若有,請提出受撫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本人及受撫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7、聲請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說明無法成立調解原因。若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曾與最大債權人協商或調解,或協商或調解已逾1年之久,聲請人有無意願與最大債權人前置協商或調解?
9、說明台南德高厝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 吳苑芠 、帳號:00000000000000)中,定期網路跨行轉帳金額3,000元,備註「更生」之金額繳付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