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15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理人 鄭仰均 債務人 黃鳳嬌
陳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本金以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年息百分之3.15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26697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實際月數計),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按年息百分之0.63144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