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 劉德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鋨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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