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18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李龍吟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晚上7時30分許,因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警員懷疑聲請人即被逮捕人李龍吟(下稱聲請人)有毒品,且因聲請人有毒品前科,而於新竹市○○路與北大路口的加油站拘捕之,然本件拘捕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欠缺合法性,爰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本院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提審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諭知請回釋放而回復自由乙節,有該署點名單及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足佐,堪認聲請人已回復自由無訛。是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本件自無提審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提審聲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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