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53號原告 曾兆均 被告 陳采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就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