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雲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莊玉琴 於辯論終結後撤回本件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雲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莊玉琴 於辯論終結後撤回本件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