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氏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氏凱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第107梯次」,更正為「第Z107梯次」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欠缺守紀觀念,無故擅離職役,妨害役政管理,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