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琮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710號、105年度偵字第26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琮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琮瑋可預見將個人身分證、健保卡交付他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且任由他人使用所申辦之門號,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身分證、健保卡申辦門號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5年2月17日某時,在新北市(聲請意旨誤載為105年2月15日下午、在臺北市,應予更正○○○區○○路咖啡店,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為代價(然事後並未取得代價),將其身分證、健保卡交付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eter」之成年人,供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 黃璽晏陳友倫董則聖邱瀚萱 、陳 秀雄陳曉 筠、 石奕柔鄭凱鴻 (下稱黃璽晏等8人)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至該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 張道晟 (另案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24、25號提起公訴)之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王柏翔 (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公訴)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經黃璽晏等8人報警處理而遭查獲,始悉上情(各該被害人、詐欺方式、轉帳時間與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邱琮瑋於警詢中固坦承確有交付身分證、健保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eter」之成年人,供其申辦上開門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Peter」說辦1個門號可以換10,000元,辦完後就將身分證、健保卡還給伊,但沒有給伊錢,伊不知道會被用來作為犯罪工具云云。經查:
(一)被告將其身分證、健保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ete
r」之人,供其申辦上開門號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被告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暨申請書影本、通聯調閱查詢單、甲、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黃璽晏等8人分別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並各自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等情,亦據證人即黃璽晏等8人證述綦詳,並有渠等所提供之LINE、購買商品及簡訊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宅配通送貨單及貨品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紀錄、存摺影本等在卷可參,且有
甲、乙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上開門號確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甚明。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身分證、健保卡及行動電話門號係與他人聯繫之重要工具,具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自應由本人或有一定信任關係之他人持用為原則,縱有交付身分證、健保卡予他人申辦門號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申辦目的始提供;且申辦行動電話並無特殊限制,得同時申辦多數門號使用,除非充作犯罪工具使用,藉以逃避追緝,否則一般正常使用行動電話之人,並無收購他人門號之必要。本件被告對收購上開門號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知悉,僅憑朋友介紹即隨意約定以10,000元之代價將身分證、健保卡交予他人申辦上開門號,此已與一般正常使用、申辦門號之日常生活經驗有悖,被告上揭所辯,洵無足採。另近年來社會上利用人頭門號電話詐騙他人金錢,以逃避政府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門號者,多係欲藉該門號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係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對此亦應知之甚詳,自難諉稱不知,故本件被告對於將身分證、健保卡交予他人申辦上開門號,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準此,被告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無疑義。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將其身分證、健保卡交予他人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SIM卡予該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身分證、健保卡予他人申辦上開門號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黃璽晏等8人,係一行為觸犯8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之身分證、健保卡交予他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且因被告提供該門號予他人使用,致司法機關難以追查使用該門號者之真實身分,亦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兼衡以被告之動機、手段係非實際從事詐騙之人、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犯後未坦承犯行之態度、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告訴人│││/匯款帳戶│││││││├──┼───┼──────────┼────────┼──────┤│1│黃璽晏│黃璽晏於105年2月19日│105年2月21日19時│7060元│││告訴人│11時04分許,在PTT網│14分許│甲帳戶││││站張貼徵求iPadair訊││││││息,旋即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門號與黃璽晏聯││││││絡,佯稱有iPadair││││││要賣等語,致黃璽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甲帳戶,惟黃璽晏僅收││││││到三包泡芙,未收到所││││││購買之iPadair。│││├──┼───┼──────────┼────────┼──────┤│2│陳友倫│陳友倫於105年2月20日│105年2月21日21時│6600元│││告訴人│某時許,在網路上張貼│許│甲帳戶││││徵求夏普牌空氣清淨機││││││一台之訊息,旋即詐騙││││││集團成員與陳友倫聯絡││││││,佯稱可以代購,但要││││││先匯款6,600元等語,││││││並留下上開門號做為聯││││││絡方式,致陳友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甲││││││帳戶,惟未收到商品。│││├──┼───┼──────────┼────────┼──────┤│3│董則聖│詐欺集團成員在PTT網│105年2月21日16時│7400元│││告訴人│站之張貼販賣空氣清淨│45分│甲帳戶││││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上開門號作為聯絡方式││││││。適於105年2月21日16││││││時45分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聯絡購買,││││││並依指示轉帳至甲帳戶││││││,惟未收到商品。│││├──┼───┼──────────┼────────┼──────┤│4│邱瀚萱│詐欺集團成員在PTT網│105年2月21日20時│9100元│││告訴人│站之張貼販賣手機之不│23分許│甲帳戶││││實訊息,並留下上開門││││││號作為聯絡方式。適於││││││105年2月21日某時許,││││││邱瀚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聯絡購買,並││││││依指示轉帳至甲帳戶,││││││惟未收到商品。│││├──┼───┼──────────┼────────┼──────┤│5│ 陳秀雄 │陳秀雄於105年2月23日│105年3月23日16時│9060元│││被害人│10時57分許,在ptt網│29分許(聲請意旨│甲帳戶││││站上徵求OPPOR7S手機│誤載為16時39分,│││││1台,旋即詐騙集團成│應予更正)│││││員與陳秀雄聯絡,佯稱││││││OPPOR7S手機1台要販││││││賣等語,並留下上開門││││││號做為聯絡方式,致陳││││││秀雄陷於錯誤而聯絡購││││││買,並依指示轉帳至甲││││││帳戶,惟未收到商品。│││├──┼───┼──────────┼────────┼──────┤│6│ 陳曉筠 │陳曉筠於105年2月23日│104年2月23日19時│7200元│││告訴人│14時56分許,在ptt網│30分許│甲帳戶││││站上徵求茹絲葵優待卷││││││,旋即詐騙集團成員與││││││陳曉筠聯絡,佯稱有茹││││││絲葵優待卷8張要販賣││││││等語,並留下上開門號││││││做為聯絡方式,致陳曉││││││筠陷於錯誤而聯絡購買││││││並依指示轉帳至甲帳戶││││││,惟未收到商品。│││├──┼───┼──────────┼────────┼──────┤│7│石奕柔│石奕柔於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4日9時5│7000元│││告訴人│18時許,在ptt網站上│3分許│甲帳戶││││張貼徵求Iphone6-64G├────────┼──────┤│││手機之訊息,旋即詐騙│105年2月24日10時│7700元││││集團成員以透過LINE通│47分許│甲帳戶││││訊軟體與石奕柔聯絡,││││││佯稱有Iphone6-64G要││││││販賣等語,並留下上開││││││門號做為聯絡方式,致││││││石奕柔陷於錯誤而聯絡││││││購買,並依指示轉帳至││││││甲帳戶,惟未收到商品││││││。│││├──┼───┼──────────┼────────┼──────┤│8│鄭凱鴻│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105年2月27日21時│15100元│││告訴人│網站張貼販賣Iphone6│59分許│乙帳戶││││手機之不實訊息,並以││││││上開門號做為聯絡方式││││││,適於105年2月27日17││││││時許,鄭凱鴻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聯絡購買││││││,並依指示轉帳至乙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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