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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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王盧慧意 (原名 盧慧芬 、 王慧芬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李憲章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宇君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債務人王盧慧意(原名盧慧芬、王慧芬)
住宜蘭縣○○鄉○○○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