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6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
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2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762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