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竊盜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竊盜二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