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8號原告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代表人 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複代理人 鄭瑜亭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真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