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興川 債務人 王興奎 債務人 王興能 債務人 王興達 債務人 王阿美 債務人 馮王秀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興勇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