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銘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95年度偵字第131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無片名色情光碟共貳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31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96年7月3日期滿而扣案之色情光碟20片(95年保字第5260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
235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物品者,該猥褻物品及其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是上開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31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6年7月3日期滿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無片名色情光碟共20片,內容係男女裸露性器官、性交及口交之畫面,堪認該等光碟之影音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有光碟擷取畫面20張(見偵卷第18頁)在卷可稽,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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